(2015)渝0107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王亨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07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金科机电城C区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854-3。法定代表人何卫国,职务总经理。被告王亨林,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亨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