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