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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579号原告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66EP约翰M.凯恩斯普林3号赛伊大楼。法定代表人卡雷尔尼古拉斯斯托姆凡斯格拉弗桑德,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正,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延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洪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简称蓝十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6234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RESC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十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正、付延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RESCUE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英文“AIRRESCUE”及图形构成,其中“AIRRESCUE”可译为“空中营救”,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蓝十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授权遵循地域性原则,在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蓝十字公司诉称:一、申请商标由英文“AIRRESCUE”及图形构成,图形部分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内在的显著性。即便英文部分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也因为图形部分而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的情形。申请商标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判定标识是否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需要结合该指定的服务。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而言,英文“AIRRESCUE”并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三、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批准的其他类似注册商标足以佐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五、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更加增强了申请商标的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蓝十字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蓝十字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如下图所示,申请人为蓝十字公司,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22日,指定使用的类别为国际分类第44类,包括医疗和紧急现场咨询服务,即,有关医疗保健和紧急运输辅助功能的可用性信息的审查和评估;与人体相关的诊断检测;医疗辅助和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的监测;病人的监测;进行医学检查;用于紧急情况医疗救治的位置的医疗和紧急现场的咨询服务;用于紧急情况医疗设施位置的医疗和紧急现场的咨询服务;与医疗保健事物相关的医疗处方的更换、编写报告;安排医学治疗。2014年11月26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其所使用服务之内容,驳回了注册申请。蓝十字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内在显著性,能够起到指示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更加增强了申请商标的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蓝十字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译文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关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含义;2、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的情况;3、商标局批准的其他类似注册商标信息;4、蓝十字公司关联企业AirRescueChinaLimite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注册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5、AirRescueChinaLimited出具的标注有申请商标的商业单据,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及2015年2月3日;6、国际(SOS)救援中心在全球的主要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和诊所列表;7、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国际(SOS)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网络新闻报道、蓝十字公司关联公司情况;8、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在上述证据中,申请商标的使用主要体现于商业单据和宣传资料上。蓝十字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并非指定服务内容的专用表述,并在其他地区和国家得到注册,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指示和区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并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上述事实,有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蓝十字公司在行政程序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商标作为一种标志,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因为容易被识别为对商品特征的描述,而不是识别为具有区分意义的商标,故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标志并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Air”、“Rescue”以及飞机和线条构成,虽然其中的“Air”和“Rescue”通常翻译为“空中营救”,虽然与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的“医疗辅助和医疗服务、病人的监测、进行医学检查”等在救援、营救等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是飞机和线条图形具有一定的设计感,构图上图形半包围于文字,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故不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同时,商标的使用又以商品为载体,因此在判断一项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考察该标志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关联程度越高,则显著特征越低;关联程度越低,则显著特征越高。《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中,标志与商品直接的特点之间建立的联系应当是“直接表示”,而非“间接表示”,是不经过中间事物的一种状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然有救援、营救之义,但并非通过申请商标可以直接得出之结论,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联想,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对服务和内容的直接描述。对于蓝十字公司在诉讼中提及的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的相关主张,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故本院不予支持;蓝十字公司提到的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因在本案中并无其他商标申请注册时具体情形之相关证据,亦不能用以证明申请商标亦应当核准注册;至于申请商标是否因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知名度从而具有可注册性,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亦达不到证明的目的。综上,本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6234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RESC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对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RESCUE及图”商标所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园妹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苏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