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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民初6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旧街乡被告辛某某,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次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辛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无婚生子女。另原告于2009年以被告涉嫌诈骗犯罪向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报案,但未有结果。上述事实有阳泉市郊区旧街乡高岭村村民委员会及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警大队的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此婚姻应以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军代理审判员 周 易人民陪审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