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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清池与许志强、余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池,许志强,余荣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543号原告郑清池,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许志强,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余荣煌,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原告郑清池与被告许志强、余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清池诉称,被告以经营石材厂需要资金为由,由被告余荣煌担保,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请求判决:一、被告许志强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余荣煌对被告许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志强、余荣煌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款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许志强于2014年8月1日经被告余荣煌担保向原告借款2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系被告许志强以借款人名义、被告余荣煌以担保人名义共��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许志强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余荣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清偿保证。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款单1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日。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2014年10月2日起的利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志强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许志强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许志强偿还借款26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据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余荣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志强追偿。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清池借款26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余荣煌对被告许志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志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元,由被告许志强、余荣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康玉金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子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