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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广平县水利局、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水利局,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2行审10号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地址广平县东城街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061757-x。法定代表人张海才,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小区)。地址广平县长春大道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广平县环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平县水利局作出的(2016)第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平县水利局作出的(2016)第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