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赖丽艳与黄德军、姚兰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丽艳,黄德军,姚兰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丽艳。被执行人黄德军。被执行人姚兰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德军、姚兰分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桂0922执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姚兰分在陆川县温泉镇讯和路2号(碧桂华庭)第XX幢XX号的一套房产(房产所权证号XXX,建筑面积131.42平方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兰分在陆川县温泉镇讯和路2号(碧桂华庭)第XX幢XX号的一套房产(房产所权证号XXX,建筑面积131.4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