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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纪华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030行初1号原告陈纪华,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宗峰,局长。原告陈纪华诉被告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纪华诉称,2010年2月9日8时30分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红毛卫生院职工因奖金发放问题与院长王国仁理论。原告听到争吵声王琼妹(王国仁爱人)声音异常,于是从办公室出来,看到王琼妹拿鞋子打李荣妹(原告爱人),王国仁则抓住李荣妹双手,原告一边喊一边冲过去制止。王琼妹见状转身跑下楼,还回头将手里的鞋子扔原告不中,原告捡起鞋子追到门诊外扔回王琼妹也不中,王琼妹又捡起鞋子扔过来也没打中���告。此时,王琼妹便冲上来打原告,原告用手挡了一下,等回过神来已经倒地,原来是派出所协警符小斌来到二话不说就从原告背后按倒原告。事态平息之后,现场只有原告、王琼妹和符小斌在场,而原告距离王琼妹有20多米远,原告没有殴打王琼妹及王国仁,原告用手挡或还手系被迫的正当防卫行为,系受害者。2010年3月3日,原告被叫到红毛派出所,说要对此事进行处理,原告要求派出所出警到现场看看,但派出所不同意,并认定原告及其爱人殴打王琼妹、王国仁,对原告作出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对原告爱人李荣妹作出治安罚款二百元之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红毛派出所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1、协警符小斌暴力执法;2、不查明真相,不提取现场直接证据;3、制作询问笔录时,民警王家振不在岗,吴东文没有参加记录,可笔录中却有他们的签名;4、现场证人证言增加了陈铭福、刘冬梅、吴佩遥、王家群,且是民警制作好笔录,利用证人对法律含糊理解被糊弄而签上名字;5、在未查明原告及爱人李荣妹殴打王琼妹及王国仁的情况下,对原告及其爱人做出行政处罚,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琼中公(治)决字【2010】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误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4日对原告陈纪华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琼中公(治)决字【2010】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纪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该决定书还告知原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陈纪华当��不仅在该决定书上签名,而且也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予以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自2010年3月4日起,应当知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六十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证据。原告已自动放弃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即本案提起诉讼时间已超过法定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纪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回原告陈纪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翁  栩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谭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宇 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构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