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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顺然与贾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然,贾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244号原告杨顺然,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大临河乡大临河村人,现住该村。被告贾金军,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大临河乡大临河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然诉被告贾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贾金军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顺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