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57号原告:谷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谷某诉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芳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