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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57号原告:谷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谷某诉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芳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