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89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