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毛文军与胡瑞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军,胡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毛文军,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胡瑞明,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毛文军申请执行胡瑞明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克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文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克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