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丽与邓林华、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邓林华,罗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吴丽。被告:邓林华。被告:罗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诉被告邓林华、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撤回对被告邓林华、罗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吴丽承担。审 判 长 赵文英审 判 员 苏江峰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耀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