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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丽与邓林华、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邓林华,罗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吴丽。被告:邓林华。被告:罗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诉被告邓林华、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撤回对被告邓林华、罗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吴丽承担。审 判 长  赵文英审 判 员  苏江峰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耀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