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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梓坤、陈韵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梓坤,陈韵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6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梓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被告陈韵如,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动履行本案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庭审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撤回除关于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请求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主要诉讼请求,仅保留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请求,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均由二被告未依约履行债务所导致,故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郑梓坤和陈韵如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57元、财产保全费1434.2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434.26元,由被告郑梓坤和被告陈韵如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  活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姣(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