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中梅与赵艳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芳,李中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芳,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梅,女,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艳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艳芳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艳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赵艳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