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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苏延凯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恩治、么春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延凯,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恩治,么春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延凯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7092-5。法定代表人:刘福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明,男,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刘恩治原审被告:么春臣再审申请人苏延凯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恩治、原审被告么春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苏延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松速录员 朱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