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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立丰与洪进锋、季弋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丰,洪进锋,季弋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099号原告:王立丰。被告:洪进锋。被告:季弋穹。原告王立丰诉被告洪进锋、季弋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每月1.5万元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立丰,被告洪进锋、季弋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3日登记离婚。2014年11月10日,被告洪进锋向原告借款136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利息按每月1.5万元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4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进锋、季弋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立丰借款人民币13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每月1.5万元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王立丰负担240元,由被告洪进锋、季弋穹负担9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92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