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淑萍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4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136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玲,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淑萍,(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淑萍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信息短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