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小全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全,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4行初38号原告李小全,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钟丽,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李小全儿媳。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晖,职务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刚、钱博,该局民警。被告成都市公安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川、孙银海,该局民警。原告李小全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区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2016年3月24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温江区公安局及成都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小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丽,被告温江公安分局民警陈刚、钱博,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民警XX川、孙海银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全及其家人多次以其新华4组承包地未赔付,被“时代金悦”施工方强行挖掘为由,通过拨打报警电话及递交《紧急保护合法财产请求书》的方式,向被告温江区公安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被告温江区公安局及其辖区派出所受理后,对原告李小全及其家人报警事由进行了相应调查,询问了原告李小全及其家人,了解到“时代金悦”施工工地情况,询问了工地工作人员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并对原告李小全及其家人的报警,先后多次进行接处警登记,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向原告李全及家人出具了《受案回执》。被告温江区公安局认为,“时代金悦”施工方系合法施工,原告及其家人报称的纠纷,系因该施工工地土地权属所引发,并非公安机关管辖行政和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其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范畴。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2015年1月15日的《受案登记表》,2015年1月13日、10月29日向原告及其家人出具的《受案回执》,2015年1月16日的《立案决定书》,2015年10月28日、11月5日的《接(报)处警登记表》,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公安机关递交的《紧急保护合法财产请求书》;证人汤某某、刘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原告李小全及其家人钟丽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温江区公安局不履行行政职责及成都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行为,均系因原告李小全及家人报警,称其位于温江区柳城新华4组的承包土地被施工方非法挖掘破坏的纠纷事宜所产生。而该纠纷的产生系因施工工地土地权属所引发,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处理该类纠纷的法定职权。对此类纠纷的最终认定处理,已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被告温江区公安局及其辖区派出所对原告及家人的报警,已对其进行了处理。本案中,原告诉称的事宜,仍系原告对相同纠纷的重复报警。因对该纠纷的处理权限已超越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故原告本次诉称二被告不履行行政职责及行政复议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李小全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全的起诉。原告李小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永春人民陪审员 成 寅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