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桂芳、杨桂荣与杨贵发、杨贵林、杨贵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荣,杨桂芳,杨贵林,杨贵发,杨贵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275号原告:杨桂荣,女,住辽源市。原告:杨桂芳,女,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贵林,男,住辽源市。被告:杨贵发,男,住辽源市。被告:杨贵财,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荣、杨桂芳诉被告杨贵林、杨贵发、杨贵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荣、杨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享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