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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季美学、王传爽等与宫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美学,王传爽,王晓枫,宫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季美学,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传爽,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晓枫,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宫国强,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季美学、王传爽、王晓枫与被执行人宫国强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普民权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普民权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