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渊平与张春梅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渊平,张春梅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467号原告赵渊平,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春梅,女,生于1977年1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渊平与被告张春梅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渊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渊平撤回对被告张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渊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