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济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济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83号罪犯李济峰,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李济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李济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济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12月份,康华磊组织牛金成、李济峰等多人到豫联工业园区盗窃残阳级。李济峰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8651元。李济峰系主犯。罚金2万元于2016年2月17日缴纳。罪犯李济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4次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济峰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济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