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一×。法定代理人付××(张一×之母)。被执行人张二×。关于张一×与张二×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滨塘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内容(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