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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咏梅与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咏梅,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975号原告黄咏梅。被告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咏梅与被告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黄咏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