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子祥与被执行人叶巧珊、黄国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祥,叶巧珊,黄国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祥,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叶巧珊,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黄国霖,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子祥与被执行人叶巧珊、黄国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巧珊、黄国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黄国霖工资收入,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子祥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巧珊、黄国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