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吕学哲与青岛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哲,青岛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36号原告吕学哲。被告青岛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峰。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委托代理人郭佳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媛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