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才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才敏,杨文彦,沈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江才敏,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杨文彦,男,1959年5月27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沈忠丽,女,1963年8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才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才敏货款共计40000.00元,未履行。经本院实地调查,杨文彦、沈忠丽除杨文彦已被本院冻结退休工资账户外无银行存款。鉴于该案实际情况,目前杨文彦、沈忠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才敏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斌审判员 贺智伟审判员 卢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