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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才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才敏,杨文彦,沈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江才敏,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杨文彦,男,1959年5月27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沈忠丽,女,1963年8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才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杨文彦、沈忠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才敏货款共计40000.00元,未履行。经本院实地调查,杨文彦、沈忠丽除杨文彦已被本院冻结退休工资账户外无银行存款。鉴于该案实际情况,目前杨文彦、沈忠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才敏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斌审判员  贺智伟审判员  卢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