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武仁棣与张金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仁棣,张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73-2号原告武仁棣。被告张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仁棣诉被告张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金江申请执行(2014)宁民初字第784号中台大运的执行款中的4万元查封在宁津县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允许向张金江支付。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