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殿全与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全,李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全,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海林,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李殿全申请执行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殿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海林的工资分期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海林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殿全未受偿金额为3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6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夏林鹏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