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雪冰诉王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冰,王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45号原告:陈雪冰。委托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与齐俊艳共有的德城区新岭路21号蓝水湾小区1号楼2单元5层501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G645**号)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德城区新岭路21号蓝水湾小区1号楼2单元5层501号楼房(鲁德字第G645**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