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陈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催3号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号公元大厦*楼***室****室。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倩茹,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1844720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8月21日、到期日期2013年9月20日、出票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票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