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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836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32年8月17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李某,女,生于1935年9月4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57年1月1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某丙,女,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某丁,男,生于1964年3月1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李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李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