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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8号之一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农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84655264。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柳林沟黄花巷。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0)第0003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91-3)的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理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0)第0003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