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红与冯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郑红,女,1974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红与被执行人冯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6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冯华给付郑红款项七千元(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三千五百元,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三千五百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郑红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冯华负担十三元(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交纳)。权利人郑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华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林 风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