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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25号罪犯张锋。罪犯张锋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3)鼓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认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