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4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华平、林桂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华平,林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林桂英,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甬商终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30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桂英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