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397吴某甲、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原系个体工作者。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原系手机修理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与犯罪嫌疑人吴伟深、吴荣升(均另案起诉)等人,租住本市福田区沙埔东村73栋402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具体由被告人吴某甲组织、管理,从外购入假冒苹果手机及配件,交给被告人吴某乙、犯罪嫌疑人吴伟深、吴荣升等人拆拼、组装后,再由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注册的淘宝网店及腾讯软件QQ群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6月4日,居住在本市罗湖区水库新村的刘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以人民币2110元的价格购买2部苹果牌手机,后发现系假冒产品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当场抓获,并从住所内缴获用于销售的苹果牌手机102部(经查明,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4480元)以及送货单、作案工具、配件一批。经查明:自2015年3月31日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506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手机及相关工具、配件等(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扣押清单,送货单,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吴伟深、吴荣升的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缘梦心店”注册信息、登录日记、交易记录及账户明细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吴某乙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于2016年4月26日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系老板,组织雇佣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乙受人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系将买来的二手苹果品牌手机进行翻新拼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归案后分别积极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元,悔罪态度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亦能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缓刑条件,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少平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恩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