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17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双堂,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范双堂,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定襄县人,农民,居定襄县受禄乡回凤村29号。被执行人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双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执行标的4123元。因被执行人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921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