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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玉臣与陈方、毛艳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臣,陈方,毛艳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1550号原告李玉臣,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方,男,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毛艳珍(系被告陈方之妻),女,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李玉臣与被告陈方、毛艳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馨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方、毛艳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3日原告分别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两被告将龙海市XX房产出售给原告,该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55.36平方米、30.9平方米,成交价格分别为122000、68000元,被告将房屋移交给原告时,房屋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原告。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因讼争房屋当时还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故合同签订后双方先行办理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4月17日讼争两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讼争两套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陈方、毛艳珍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李玉臣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房地产买卖契约两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已将址在龙海市XX房产分别以122000元、6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被告陈方、毛艳珍的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分局出具的房屋土地证办理情况证明,证明本案讼争两套房产土地证均已办出,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被告陈方、毛艳珍名下。被告陈方、毛艳珍未到庭质证,对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方、毛艳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方、毛艳珍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3日原告李玉臣与被告陈方、毛艳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两份,约定两被告将址在龙海市XX房产出售给原告,该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55.36平方米、30.9平方米,成交价格分别为122000元、68000元,购房款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两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移交给原告,房屋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两被告也依约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并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但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过户登记。现上述两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被告陈方、毛艳珍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拒不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契约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已将讼争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亦约定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原告,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系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现讼争两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被告陈方、毛艳珍名下。经原告催告后,两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的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方、毛艳珍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方、毛艳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玉臣办理龙海市XX房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方、毛艳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甘馨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天祥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