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汉源同心汽车修理厂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马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源县同心汽车修理厂,马林志,马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同心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大木村10组。投资人张洪科,男,59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马林志,男,41岁,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马林军,男,43岁,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同心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林志、马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林志、马林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同心汽车修理厂执行款,现被执行人马林志、马林军已履行部分执行款,余款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马林志、马林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马林志、马林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同心汽车修理厂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