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洪瑞泽。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拟委托广州市天河区律师事务所代理,为方便本案审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的租赁商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