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建森森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建森森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碧仙贸易有限公司,阮智峰,梁海荣,王华安,陈爱妹,王华平,郑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上城河路29-31号天恒国际大厦10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8609-8。负责人陈勇强,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森森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园A区5-7号楼6、7、8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9377619-0。法定代表人阮智峰。被执行人福建碧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闽东世纪城1号楼1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5503-X。法定代表人王华安。被执行人阮智峰,男,1973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梁海荣,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华安,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爱妹,女,1990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少玉,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森森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碧仙贸易有限公司、阮智峰、梁海荣、王华安、陈爱妹、王华平、郑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