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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解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号。法定代理人纪殿波,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林,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解成林,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解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江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