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茂云与邹晓刚、长春坦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云,邹晓刚,李振武,长春坦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张茂云,女,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邹晓刚,男,汉族,1988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振武,男,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坦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张茂云与被执行人邹晓刚、李振武、长春坦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邹晓刚、李振武、长春坦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茂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