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113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王晓燕、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王晓燕,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代表人董启增委托代理人全景琦被告王晓燕被告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王晓燕、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燕、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晓燕、沈阳百益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