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被告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715号原告王斌,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董素兰,女,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海市。被告李国成,男,60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王斌诉被告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斌承担。审判员 张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