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石劲华与回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079号原告石劲华,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回嘎,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劲华诉被告回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劲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劲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劲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石劲华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