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革芳与陈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芳,陈松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912号原告:李革芳,农民。被告:陈松贵,农民。原告李革芳与被告陈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革芳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松贵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革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革芳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