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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革芳与陈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芳,陈松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912号原告:李革芳,农民。被告:陈松贵,农民。原告李革芳与被告陈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革芳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松贵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革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革芳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