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新成与被执行人邓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成,邓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魏新成。被执行人邓小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新成与被执行人邓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邓小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小艳在2016年3月2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小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志远 微信公众号“”